@参保人,关于门特,看这里全知道!
根据中山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统筹待遇,需向具备相应门特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参保人要享受“门特”统筹待遇,应选定具备相应门特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结算机构(以下简称为“选点”)。
参保人向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可扫描文末二维码下载),符合准入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一)“门特”选点相关规定
“门特”分为一类“门特”和二类“门特”。参保人“门特”选点与“门特”类型、参加的险种及就医地相关,具体规定如下图:
名词解释
1
统账结合: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构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类型。
2
单建统筹: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单独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类型。
3
居民一档:原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4
居民二档:原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门特”选点办理流程
参保人经向本市具备相应“门特”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后,该医疗机构默认为选点医院。
2.如需增加选点医院或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享受异地“门特”统筹待遇,可持所需资料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或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门特”选点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或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中山市各镇街医保经办地址电话可扫描文末二维码查看)
(四)增加“门特”选点办理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原件);
2.《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可扫描文末二维码下载);
3.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一)“门特”变更选点办理条件
参保人选定“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1年内不能变更。如需变更,需满足以下要求:
1.已办理门诊特定病种认定。
2.在待遇有效期内。
3.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二)“门特”变更选点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或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
(三)“门特”变更选点所需资料
1.《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可扫描文末二维码下载);
2.医院病历或地址变迁(居住证、房产证、租赁合同、单位证明等)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原件);
4.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按相关文件规定,参保人门诊慢特病(下文简称“门特”)待遇在有效期结束后自动失效。为保障你们的“门特”待遇,请及时查看本人的门诊特定病种专用诊疗卡的有效期,如仍符合相关“门特”办理条件并需要继续享受相关“门特”待遇的,请及时办好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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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续期办理时限
参保人如需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的,可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或在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续期。
如何办理门特续期
门特续期流程按照认定流程执行,流程如下:
01
符合认定标准的到具有认定资格的医院申请认定
02
到相应科室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申请和复核
03
到医院医保或医务科进行登记,并领取门特凭证
扫描二维码下载或查看
《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中山市各镇街医保经办地址电话一览表》
来源:中山医保
中山市中医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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