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密织牢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安全网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并且缺乏社会经验,在处理事情时,容易出现过错。我们要教育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过错的危害,又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体现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面构建保护体系,着力筑牢六道保护防线,切实编密织牢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安全网。
家
庭
保
护
家庭保护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的权利。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主要内容一: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体包括:
1.保护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对他们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2.管理好被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及时排除他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侵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3.代理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4.从物质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养育和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在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和抚育义务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溺婴、弃婴。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二:
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三:
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家庭是社会的一个教育单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承担起教育子女的重要职责。
主要内容四:
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就年龄而言,父母允许未成年人结婚就是违法行为。父母不但不能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也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也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给予家庭保护的一个方面。
学
校
保
护
学校保护是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对未成年的教育培养负有重大责任,起关键作用。学校保护在未成年保护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主要内容: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6.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8.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社
会
保
护
社会保护是指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一:
一、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健康成长。具体包括:
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
5.保护有特殊天赋和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主要内容二: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具体包括:
1.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日常生活中,社会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2.在疾病防治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3.在劳动就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4.保护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
司
法
保
护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3.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8.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9.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0.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网
络
保
护
1.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暴力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3.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馆、图书馆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场所落实未成年人上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影视和各种出版物审查制度,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络运营商、网络阅读平台的监督管理。
5.禁止利用网络向未成年人发布、出售、出租、下载、存储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渲染淫秽、色情、暴力、恐怖、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民族歧视等内容的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特
殊
保
护
1.本省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孤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重病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分析研判和干预处置。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工作,分类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4.村(居)民委员会和网格员等基层工作人员应当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排查、走访,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发现未成年人因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监护等陷入困境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供帮助。
来源:根据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