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罚款+曝光!端州城管对城市乱象“零容忍”
为保持城区市容市貌,
近日,端州城管执法
严格查处
流动摊贩乱摆卖、
流动摊贩乱摆卖、
占道经营、
占道堆放等违法行为,
全力整治市容问题。
处理流动摊贩乱摆卖
案例一:
端州区城管局执法四大队巡查至石瑶街时发现行为人李某擅自占用道路摆卖水果。
案例二: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一大队在汇星路巡查时亦发现有流动商贩设摊售卖物品。
流动商贩乱摆卖的行为违反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城管执法队员依法分别对上述行为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规知多D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
第五十二条(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理占道经营行为
案例三: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二大队巡查至端州七路时发现某餐饮店将桌椅摆放在店门外占用公共道路进行经营,造成门前路面脏乱的现象。
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二
大队巡查至龙塘北
路时发现某杂货店将商品摆放在店门外占用公共道路进行经营
。
上述店铺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二大队分别对两家商铺作出
罚款500元
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马上改正。
法规知多D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应入室经营,不得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
、施工、作
业、堆放、
促销、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堆放、促销、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占道堆放行为
案件五:
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三大队巡查至工农北路时发现某商铺占用公共场地堆放,占用人行道及盲道。
经查,该商铺负责人莫某未经许可占用户外场地堆放的行为违反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队员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清理现场。
法规知多D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
第五十二条(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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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端州城管、肇庆人民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