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法集资,守护好老人的“钱袋子”
警惕
非法集资
2021年4月,杨某、邱某等人共谋购买了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邱某指派廖某等到宜宾开设分公司,廖某邀约罗某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廖某等陆续组织人员向周边的老年人发放宣传单、开会介绍产品,并邀请老年人到虚构项目地参观、参加返现送礼活动,承诺投资付息,说服老年人与公司签订融资协议进行投资,收到集资款后迅速转移隐匿资金。
截至2021年6月28日,该团伙向40名集资参与人集资600200元,扣除支付其中23人的利息5900元后,实际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资金594300元。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廖某、罗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罗某退缴和退赔的人民币251600元,按比例清退给集资参与人。被告人廖某、罗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已自愿退赔被害人251600元。
什么是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开会、组织参观、参加返现送礼活动等方式,骗取大多数老年人进行投资,属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典型非法集资情形。
资料来源:宜宾市叙州区法院叙法之声
上一篇:强措施提能力 为母婴安全保驾护航
下一篇:《依条例信访 有话请您慢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