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文明|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的第五、六章吧~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也是成都首次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五章和第六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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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章社会共治
第四章促进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四)其他未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的,负责处理的市和区(市)县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但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实施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本市文明称号评选;已经获得文明称号的,依法提请撤销其称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为人实施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