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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公立医院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东岗东路9号(新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站北路8号(北岭分院) 电话:0758-2102104,2102013(门诊咨询)0758-2102100/2102101(预约挂号),0758-2102818(医务科),0758-2102120(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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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对老年人特别关心爱护。经党中央批准,由平安建设协调小组牵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是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类犯罪。为依法有效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6件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六类重点打击犯罪的表现形式,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度和立场,展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责任与担当。

人民法院重点打击

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2.鲁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3.徐正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4.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5.李晓雷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6.李建涛诈骗案——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案例一

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开俊,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人陈荣,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

2016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已判刑)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开俊、陈荣和蔡新等人分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开俊、陈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开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肖开俊、陈荣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被告人肖开俊、陈荣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二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款的45%-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一、二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提示广大老年人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二

鲁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鹏,男,汉族,1993年1月13日出生。

2016年4月,被告人鲁鹏和鲁光明(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乐平市太阳山老年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山老年公司”),鲁鹏为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鲁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太阳山老年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交费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承诺以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方式返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165万余元。所吸收资金被鲁鹏、鲁光明用于消费支出、提现支取或挪作他用。案发后,涉案公司账上余款、委托其他公司代管资金及老年公寓内物品折价转让费共56万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宣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鲁鹏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鲁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鲁鹏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开办养老院、养老公寓等“养老项目”关系到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国家出台政策予以扶持,但一些“养老项目”监管还存在滞后,犯罪分子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鲁鹏以承诺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返本付息为幌子,引诱老年人投资太阳山老年公司“养老公寓”项目,实施非法集资,最终造成51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部分老年人因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经常懊恼自责,诱发了各种疾病,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营业执照办理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监管,有力促进行业源头治理。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要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多与子女沟通商量,投资“养老项目”时要“三看一抵制”:一看“养老项目”是否有登记、备案,二看“养老项目”是否真实合法,三看“养老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抵制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捂紧“钱袋子”。

案例三

徐正等人诈骗案

——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正,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人周金鹏,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8年初,被告人徐正、周金鹏与他人购买富乾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正、周金鹏安排沈燕娟等14人,在公司销售所谓的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派发传单进行广告宣传,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到公司后,虚假宣传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谎称购买“藏品”可享有国家补贴,虚构“藏品”系限量供应、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具有较高的价值及短期升值空间、“藏品”升值后由公司提供途径帮助销售实现盈利等事实,隐瞒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实际价值及并无稀缺性的真相,欺骗被害人购买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向被害人开具虚假“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截止案发,徐正等人骗取46名被害人(大部分为老年人)37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正、周金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徐正、周金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金鹏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徐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周金鹏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宣传等手段,采取免费发放礼品、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被告人徐正等人谎称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获取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识别鉴定能力较弱的特点,鼓吹收藏品增值空间大、投资利润丰厚,使老年人相信收藏品投资能够提供养老保障、消除养老后顾之忧,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廉价批发的收藏品,骗取钱财。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认准正规的收藏投资渠道,特别是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四

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移平,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

被告人顾乃祥,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移平先后成立、收购上海俐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煜公司”)、上海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宏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6年下半年,沈移平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灿宏公司。被告人顾乃祥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移平通过俐煜公司、灿宏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移平。截止案发,沈移平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乃祥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移平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乃祥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移平集资诈骗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移平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乃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乃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顾乃祥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构成自首。顾乃祥家属退出2954万余元,可对顾乃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移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乃祥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乃祥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沈移平、顾乃祥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因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屋被行使抵押权,老年人落得“钱房两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沈移平、顾乃祥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案例五

李晓雷诈骗案

——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晓雷,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人李晓雷原系乡镇社保部门临时工作人员,后被开除。2018年,李晓雷结识王飞(另案处理),王飞得知李晓雷曾在社保部门工作,提出帮忙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请求。李晓雷明知无能力帮助他人办理补交职工养老保险,仍谎称可通过挂靠企业的方式办理,并通过王飞介绍,以帮助他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可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等为名,先后骗取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8名被害人107万余元,所骗钱款除极少数为被害人缴纳灵活就业保险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外,其余均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王飞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李晓雷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部分被害人损失已得到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晓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李晓雷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谎称认识社保局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冒充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代办“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等,骗取老年人的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符合我国国情,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和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制度。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以有关系代办、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本案中,被害人本应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了解相关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条件,但其认为“找关系”更加顺利和省钱,将保险费交由被告人代办,最终导致钱款被骗、个人养老保险断缴的后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相关部门在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以及业务办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先后向当地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代缴业务管理。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时,应通过相关部门、网站、社区、村委会等了解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到相关部门按照程序依规办理,不要轻易相信他人能代办养老保险而把费用交给他人;明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要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方式违规办理,不要轻信通过熟人可以省钱等谎言,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案例六

李建涛诈骗案

——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建涛,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

2017年2月底至10月,被告人李建涛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天康通健心脑血管疾病研究所有限公司为依托,伙同杨琳、贾文山、王伟、张玫、苏秀荣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丰台区等地,引诱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免费健康咨询”活动,谎称贾文山、张玫、苏秀荣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空军总医院、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知名医院的专家,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现场看病、开药的方式,将低价购进的保健品“百邦牌天元胶囊”“百邦牌银杏丹葛胶囊”当作特效药品高价销售给被害人。杨琳、贾文山、王伟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翟宝才等124名被害人93.74万元。李建涛家属代为退缴4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李建涛伙同杨琳、贾文山、王伟、张玫等十余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李建涛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李建涛等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李建涛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建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四十万元,按比例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责令李建涛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借义务诊疗、心理关爱、直播陪护、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组织文化活动等形式获得老年人的信任,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李建涛等人为实施犯罪专门成立公司,在互联网低价购进保健品,招募大量业务员,以免费医疗咨询、义务诊疗等噱头拉拢老年人参加讲座,冒充知名三甲医院的名医在讲座中为老年人“号脉”“看病”等,将通过拉家常、聊天方式提前了解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病情记录,伪装成通过“号脉”得知,获取老年人信任后夸大病情、虚构保健品为特效药品,高价出售给老年人,骗取老年人钱款。该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时间长、手段隐蔽,社会危害巨大,部分老年人因听信所谓名医建议中断原本服用的正常药物,延误正常治疗,造成严重后果。李建涛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该犯罪集团针对老年人实施犯罪,人民法院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对李建涛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精神。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就医需到正规医院,切莫病急乱投医,不要轻信所谓免费讲座、免费诊疗,更不要高价购买非正规药品、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

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自4月开展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目前已进入打击整治关键环节,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答:自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制定全国法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全国法院专项行动办公室,召开全国法院专项行动推进会,配合全国专项办开展专项行动督导,认真组织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全国专项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高位推动,及时出台细化方案,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依法打击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一是明确打击目标任务。全国法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行动总体要求、打击范围以及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两高一部”进一步明确打击范围、打击重点,健全完善办案机制,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确保专项行动精准把握、依法打击。

二是有序推进案件审理。专项行动以来截至7月底,全国法院受理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共1394件(含专项行动以来已审结案件),其中一审案件1164件,二审案件230件;从案件类型看,非法集资案件906件,诈骗案件455件,其他类型案件33件;全国法院开庭审理养老诈骗一审刑事案件693件,宣判一审刑事案件603件1579人、二审案件122件377人。各地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惩处力度,组织集中开庭审理、公开宣判了一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掀起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强大攻势。

三是大力加强追赃挽损。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清退等工作,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20亿余元。湖南法院已审结养老诈骗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35亿余元。四川法院审理的“桂森苑”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兑现1100余名集资参与人1.04亿余元,兑现率100%。江西南昌“老庆祥”案,法院多措并举,通过打包拍卖、线上线下双轨登记等措施,破解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财物复杂等难题,执行到位2.69亿余元,清退比例达50%。

四是着力推动整治规范。坚持边打边治边建,建立健全预防治理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长效机制。各地法院结合办案,深入分析研判养老诈骗案件发生背后的原因,查找发现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促进依法完善监管。截至7月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400余份。湖南法院着力延伸审判职能,向民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发出60余份司法建议书;广西法院积极运用司法建议,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治理建议,积极推动标本兼治、长效常治。

五是持续深入宣传发动。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构建“传统宣传+新媒体平台”集成发力,“线上+线下”“大屏+小屏”“手机屏+户外屏+电视屏”矩阵联动,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宣传,持续掀起打击整治宣传热潮,深刻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提升老年群体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发动人民群众揭露、举报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着力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山西三级法院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活动,全省1935名法官、干警参与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0.76万份,张贴宣传海报14277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14952人次,让反诈宣传深入人心。

问:从办理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看,这类犯罪有什么新特点、新态势。

答: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养老诈骗犯罪,主要是以“养老”为名、采取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从近年办理养老诈骗案件的情况看,该类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数量并不多,但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在诈骗手段及方式方面呈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一是涉及多个罪名、但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犯罪涉及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虚假广告等罪名,但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个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约占80%。二是犯罪手段精细化、专业化。一些犯罪分子以响应国家政策、投资老龄事业等所谓“合法”名义掩饰非法之实,与传统的“点对点”“一对一”直接诈骗不同,这类犯罪往往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从一般业务员、部门团队经理、财务负责人到实际控制人,各层级界限清晰、分工明确,有的案件中还存在专门负责资金转移、隐匿的人员。不少犯罪团伙有专门的话术、专业培训、专门套路,有的还邀请明星、“专家”站台,老年人对此难辨真假,大量老年人“养老钱”被骗。三是呈现跨区域、涉众化趋势。养老诈骗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总体占比不高,但其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很大,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有的涉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地域范围广,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往往给受害老年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这批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为依法有效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这批案例主要集中在重点打击的六类养老诈骗犯罪。案例一,被告人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案例二,被告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承诺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分红等为幌子,引诱老年人投资“养老公寓”项目,致使老年人钱财遭受损失。案例三,被告人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利用虚假宣传获取老年人信任,鼓吹投资收藏品能够获得高额利润,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廉价批发的收藏品,收藏“艺术品”变成高价购买赝品。案例四,被告人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诱骗老年人抵押房屋获得资金,再购买所谓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行非法集资之实。案例五,被告人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谎称有能力代办“养老保险”,骗取老年人钱财。案例六,被告人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以义务诊疗、免费医疗咨询等获得老年人信任后,夸大病情、虚构保健品为“特效”药品,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6个案例从不同角度揭露了养老诈骗“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有利于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

通过6个案例,人民法院提示广大老年群体选择“养老服务”时,要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企业、养老机构。投资“养老项目”和购买“养老产品”时要多思多虑,多与子女商量,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自觉抵制高利诱惑,时刻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时刻保持理性投资、理性消费。办理“养老保险”时,要通过政府网站、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详细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依法依规办理,不要轻信所谓“有关系”“找后门”可以低价办理等。看病就医时要到医院,不要被所谓免费讲座、免费诊疗等蒙蔽,更不要听信“神医”“神药”“包治百病”等。广大老年人要多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养老诈骗宣传教育,充分了解犯罪分子惯用“套路”手法,踊跃举报养老诈骗犯罪线索,牢牢守住“养老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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