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规范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通知
7月12日,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2]54号)、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禁毒办(2022)142号),广州市卫健委发布了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曲马多、咪达唑仑、右佐匹克隆、阿普唑仑、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地西泮、地佐辛、唑吡坦(思诺思)为重点检查品种。检查时间为通知日至10月中旬。
现重申:医师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急诊不超过3日常用量,门诊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常用量,且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加强麻精药品的管理,防止出现麻精药品流弊,从即日起要求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代取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提供患者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信息。处方量必须符合规定。精神心理科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30天常用量。其他科开具二类精神药品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宣传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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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务部、药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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