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丨一起学习国防知识
每年九月,有我国第一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主题节日,即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一、我国国防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第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不要任何国家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土地。即我们的国防是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
二、什么是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款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并规定了学校、社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真正的国家教育,同公民教育一样,应该是贯彻一个人一生的教育和引导。
三、全民国防教育日是什么?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全民国防教育的标志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的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FG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
四、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来历?
2001年8月31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决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防教育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联合组织,统一安排,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加。
五、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教育目的?
全民国防教育日的目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一是针对和平时期人们国防观念淡化,需要加强国防教育;二是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依法确立一个每年都能让全体公民共同接受国防教育的时机,可以更好体现我国国防教育的全民性、全社会性的特点。
公民的“国防义务”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宪法》以及《国防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由以下六方面组成:
履行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文稿来源:美丽官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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