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落实国家、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有关精神,我院落实福建省国家组织1-3批和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后续工作,从今年4月18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
一起来看看文件主要内容吧
明确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本次我省共有39个品种开展接续工作,自接续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
确定约定采购量
对协议期满品种继续实行集中带量采购。由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上轮履约周期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需求量。
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属省级集采协议期满品种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纳入医保支付。
保障质量供应
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于4月14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4月18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
来源:药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