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文明典范| 一起学习!《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一)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新时代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成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战略定位相符合。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相应工作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园城市、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市场监管、商务、医保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遵从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引导,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八条在促进公共场所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随意大声喧哗,不得使用粗俗和低俗、侮辱性和歧视性等言语;
(二)破除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活动;
(三)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四)尊重他人健康,遵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相关规定和禁烟标识引导,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得乱扔烟头;
(五)控制社会生活噪声,依照规定使用外放音响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六)维护公共秩序,遵从各类文明标识的引导,不得违规占用公用道路、沿街铺面的公共地段,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演出、比赛、展会,文明喝彩助威和交流互动;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和保护园林绿化、文化娱乐、道路照明、城乡绿道等设施;
(八)其他符合公共场所文明要求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在建设和谐文明城乡社区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和弘扬公序良俗,传承历史文脉,自觉保护城乡特色风貌;
(二)爱护社区环境,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
(三)防止和减轻油烟污染,维护和保持专用烟道畅通,倡导有条件的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杂物和垃圾;
(四)文明饲养宠物,采取控制宠物牵引绳等必要安全措施,避免伤害、惊扰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等废弃物;
(五)遵照有关规定和公约合理使用楼道、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机动车、非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
(六)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备,不得妨碍公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七)防止和减轻室内噪声污染,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避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
(八)保障公共安全,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附着物和高层住宅悬挂物、搁置物等掉落;
(九)积极支持与配合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帮扶救助、应急救援等工作;
(十)其他促进城乡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在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实施追逐竞驶、违规鸣笛、向车外抛物等行为,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等道路互相礼让、有序通行,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停车和下车时避免妨碍他人;
(二)文明营运,营运车辆驾驶人不得实施甩客、欺客和拒载等行为,做到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三)文明乘车,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不得实施滋扰其他乘客、向车外抛物、占座等行为,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文明骑行,骑行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乱穿道路、观看电子设备、违规载人载物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规范佩戴头盔,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五)文明行路,行人不得实施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乱穿道路等行为,通过拥挤路段时自觉排队、不推挤他人、不抢行;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交通工具,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机动车道;
(七)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按照法律认可的交易方式和习惯及时履约;
(二)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做到诚信经营、宣传真实、明码标价,拒绝参与和包庇纵容违规售卖等不文明商业活动;
(三)其他符合诚实信用要求的商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爱护文物古迹,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三)遵守景区景点秩序,遵从游玩须知引导,不得采挖破坏植物、违规投喂动物、乱扔垃圾,爱护景区环境、公共设施;
(四)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庄严肃穆的景区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五)在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宗教场所或者其他景区景点参观时,按照管理单位规定使用录音、摄影、摄像等器材;
(六)产生矛盾纠纷后,礼貌沟通,理性维权;
(七)其他符合旅游文明要求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恪守医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医疗卫生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患者及其家属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不得影响医疗卫生人员的诊疗活动;
(四)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和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五)其他符合医疗文明要求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在网络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权益,避免侵犯他人隐私;
(二)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三)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谩骂、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四)传播先进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五)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其他符合网络文明要求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在促进生产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鼓励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生产,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鼓励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
(三)鼓励发展新兴绿色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绿色生产精细化;
(四)倡导生产活动中节约水、电、气等能源资源,推广绿色新能源的运用;
(五)其他符合绿色环保生产方式的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在促进绿色低碳的文明生活方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康活动,鼓励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爱国卫生等活动;
(二)绿色出行,倡导优先选择步行、骑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三)文明就餐,倡导适量点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劝酒,践行“光盘行动”,餐后打包;
(四)理性消费,倡导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拒绝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五)移风易俗,倡导崇尚节俭,抵制好逸恶劳,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减少产生生活垃圾,主动做好生活垃圾的源头控制、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
(七)其他符合绿色健康生活方式的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在促进生态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大熊猫国家公园、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川西林盘等生态环境,自觉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系统,不得向河流、湖泊、湿地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
(三)保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避免开展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规范野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严格执行政府禁火令,严防森林火灾;
(五)其他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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