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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 三级甲等 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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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文明|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成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的第三、四章吧~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也是成都首次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三章和第四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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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章社会共治

第四章促进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行为规范,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九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形成良好家风、文明乡风等,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营造和谐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窗口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完善和实施文明服务规范;

(二)公开服务承诺和办事流程,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

(三)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四)其他符合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市教育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学生守则;

(二)把文明行为规范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体系建设中;

(三)通过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志愿公益、文化艺术等课后育人活动,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心理健康、节能环保等方面文明教育;

(四)其他培养文明行为的教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市科技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规范建设管理科普设施和科普基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二)科普设施和基地、具备条件的科研场所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供科学技术创新公共服务;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普、科学实践等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

(四)推动数字技术和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丰富服务产品供给;

(五)其他提升全民科学素养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和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二)加强阅读指导和优秀读物推荐,提供和推广多元化的全民阅读服务,培养市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三)针对性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开展红色文化宣讲展示、阅读推广、艺术普及等活动;

(四)其他提升文化修养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卫生健康、传染病防控、应急救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及其家属个人信息;

(三)维护良好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

(四)遵循医学伦理规范,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医德医风建设;

(五)其他促进医疗领域文明行为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承办等单位及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弘扬体育精神,加强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教育管理;

(二)做好宣传教育,开展对观赛方遵守赛场管理秩序的宣传和教育;

(三)促进全民健身,规范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四)其他促进体育文明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宣传、引导文明促进活动:

(一)依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第三卫生间等便民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二)规范设置“禁止吸烟”“保持安静”“一米线”等文明标识;

(三)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景观和公益广告设施;

(四)宣传海报、标识、作品等与公共空间整体设计相协调,并结合周边建筑进行美化处理;

(五)其他促进公共场所文明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与引导:

(一)商场、景区、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商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宣传方式,引导文明旅游、文明消费;

(二)机场、车站、民用航空器、轨道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三)餐饮服务单位、设有食堂的经营管理者,在餐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传播用餐礼仪、宴请备餐从简、公筷公勺使用等健康文明餐饮文化;

(四)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文明宣传教育;

(五)其他促进文明行为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参与、组织公益志愿活动:

(一)参与和组织科普教育、支教助学、慈善捐赠、医疗救助,以及扶贫、济困、助残、救孤、赈灾等公益和志愿活动;

(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展示交流活动,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心理辅导等志愿者组织(队伍);

(三)广泛开展针对不同群体老年人特点、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敬老、养老、助老等活动;

(四)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

(五)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为有需要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公益和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鼓励互联网企业、网络运营者、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和平台服务提供者采取下列措施,维护网络文明:

(一)培育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引导创作、生产和传播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

(二)文明办网、文明管网,完善用户行为准则,规范用户网上行为,引导用户文明上网,理性参与网络直播、网上消费、网络游戏等活动;

(三)加强自身网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其他体现网络文明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制作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性文化产品,宣传报道文明行为规范和先进事迹。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和完善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和办事流程,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及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志愿服务等方式,组建文明引导员队伍,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导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礼貌、合理、适度的方式予以劝导;不听劝导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

物业、保安等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确定地区、行业、单位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文明行为白皮书,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及公共文明状况,指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合公共数字资源,探索采取公共视频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智慧社区建设等措施,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智慧化程度。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激励与帮扶措施:

(一)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依照有关规定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提供户籍迁入、文化、医疗、住房、救助和保护基金等方面的优惠、帮助和服务;

(三)对抗击重大疫情、灾情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四)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的捐献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五)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六)其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与帮扶措施。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和投诉。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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