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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28医院 三级甲等 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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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新修订文职人员条例,附全文!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新修订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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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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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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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022年12月1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文职人员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应当体现军事职业特点,构建完善的管理、保障机制。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军队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职人员的招录聘用、教育培训、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退休管理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七条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享有与其身份属性、职业特点、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建立文职人员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做好跨军地文职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文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二)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

(三)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四)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能力;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三条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军队根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设定文职人员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根据岗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划分若干具体类别。

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根据岗位类别,分为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能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即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军队文职局级正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军队文职科级副职。

文员等级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设置,由高到低分为十二个等级,即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军队文职局级以下岗位职务层级对应的最低文员等级是:

(一)军队文职局级正职:一级文员;

(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

(三)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四级文员;

(四)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六级文员;

(五)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八级文员;

(六)军队文职科级副职:十级文员。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三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级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文职人员实行专业技能岗位等级管理制度,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即专业技能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文职人员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文职人员实行级别管理制度。

文职人员级别,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文职人员级别的设置和管理,以及与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与级别是确定文职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招录聘用

第十八条军队实行公开招考、直接引进、专项招录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公开招考,适用于新招录聘用七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文职人员。

直接引进,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专项招录,适用于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

第十九条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军队规定的拟任岗位有关资格条件。其中,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以上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至军队文职科级正职、三级文员至八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二级以上岗位的,45周岁;

(三)军队文职科级副职、九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35周岁。

根据军队建设和执行任务需要,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限制等条件。

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笔试、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直接引进和专项招录文职人员的程序,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招录聘用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招录聘用其他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审批。招录聘用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试用期内本人自愿放弃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三条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

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

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

对拟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晋升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

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应当对文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

第二十五条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培训。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军队开展文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文职人员人事档案。

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八条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年度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

聘(任)期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在一个聘(任)期内的总体情况。

专项考核,主要考核拟任用文职人员的总体情况,以及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参加教育培训、试用期表现等情况。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评语、鉴定或者等次等结果。其中,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任用、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任用

第三十二条文职人员的任用,包括岗位职务任免、岗位职务层级升降,以及岗位等级和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

文职人员的任用条件、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管理和领导职务任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岗位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岗位,并重新确定其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和级别。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被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岗位编制撤销,以及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因其他情形需要免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然有效。

第八章交流

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

第三十七条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

文职人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且相应岗位编制有空缺。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

(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

(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因国家重大战略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任务急需干部或者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军队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选调干部或者专业技术人才到文职人员岗位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调文职人员到有关单位工作。

第四十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不得交流:

(一)招录聘用后工作未满2年的;

(二)工作特别需要、暂无合适接替人选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流的情形。

第九章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职责,坚持统分结合、注重效能原则,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文职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文职人员投身强军兴军实践,培养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恪尽职守、遵规守纪的职业操守,培育热爱军队、服务国防的职业认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岗位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参加军地本专业领域学术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军队鼓励支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的人才工程计划、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活动。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

第四十五条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文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军队内务管理有关规定。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给予的荣誉。

第四十七条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辞职辞退、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对文职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或者控告,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

第四十八条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任用、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第十章待遇保障

第五十一条军队建立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相衔接、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激励导向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职人员的政治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等,享受军队规定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工作待遇;免职、退出军队的,调整或者取消相应的工作待遇。

第五十三条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障。

第五十五条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第五十六条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文职人员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七条文职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造成伤亡的,其抚恤优待参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对文职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军队可以为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购买相关保险。文职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一章退出

第六十一条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

(二)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三)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四)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期间;

(五)在涉及核心、重要军事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军队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六)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承担退休文职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按照任用权限审批。

第六十七条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从业限制和脱密期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军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资格条件、规定程序进行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

(二)在招录聘用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文职人员培训、考核、任用、交流、回避、奖惩以及办理退出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文职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申诉、控告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文职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职人员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且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或者被军队开除的,不得再次进入军队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人事管理和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三条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二)聘用制,是指以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用人方式;

(三)委任制,是指不签订聘用合同、以直接任用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用人方式。

第七十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加强新时代文职人员队伍建设

军委政治工作部领导就学习贯彻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及相关配套政策答记者问

解放军报记者赛宗宝

全面加强新时代

文职人员队伍建设

——军委政治工作部领导就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答记者问

编者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军委以及军地有关部门同步印发8项相关配套政策,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军委政治工作部领导就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

请介绍一下颁布出台新的文职人员制度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进程深入推进,文职人员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亟需对文职人员制度进行再调整再优化再完善。深入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关于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出台新修订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一是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军战略的重大举措。习主席在中央军委人才工作会议上,对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军战略作出全面部署,标定了锻造新型军事人才的新目标、新愿景、新格局。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坚持把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放在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中统筹谋划、一体设计,着力找准推进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抓手和方法路径,切实把习主席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固化转化为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推动新时代人才强军战略贯彻落实到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全过程各领域。二是聚焦服务备战打仗的必然要求。文职人员与军官、军士、义务兵共同构成我军人员基本类别,编配领域逐步拓展、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地位作用日益凸显,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逐步成为我军重要新生力量。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深刻把握科技之变、战争之变、对手之变,紧紧围绕提高履行我军新时代使命任务能力,坚持把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贯穿到政策设计各环节,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制度链条、厚植制度优势,科学规范文职人员职责和力量运用,着力提高备战打仗人才供给能力和水平,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人才竞争优势、强军胜战优势。三是加快推进军事人员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文职人员作为军事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文职人员队伍现代化是军事人员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三步走”战略建设步伐加速推进,我军技术构成日益复杂,知识密集程度不断提高、专业分工更加精细、武器装备迭代更新加快,岗位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对军事人员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标准要求。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坚持着眼于人、着力于人,深刻把握军事人才建设普遍规律,立足文职人员职业发展自身特点,着眼推动能力素质、结构布局、开发管理全面转型升级,体系制定前瞻性、针对性、创新性的政策举措,调整优化文职人员培养体系和配置机制,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的引进、保留和激励政策,最大限度把知识精英、技术精英、管理精英聚集到强军兴军旗帜下,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加快实现军事人员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四是解决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突出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的思路、创新的理念、务实的举措,破除制约文职人员成长成才、能力生成、动力激发的制度障碍,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清晰透明的职业发展机制、适度从优的待遇保障机制、宽严相济的教育管理机制、职责明确的军地协作机制,有利于人才活力释放和效能发挥。

问:

请介绍一下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总体考虑和把握原则。

答: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支撑备战打仗,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按照“军队主管主建、军地融合衔接,身份定位准确、职责任务清晰,管理开放灵活、待遇适度从优”的思路,着眼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文职人员制度体系,充分体现军事职业特点,注重借鉴国家干部人事制度,进一步衔接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障制度,重点完善招录引进、职业发展、激励保障、退休管理、军地协调等政策,着力增强制度吸引力和社会认可度,提升文职人员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为推动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基本遵循。

在政策法规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根本遵循。始终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引领,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军战略,全面落实中央军委政策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程对标对表、认真检视审视,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二是聚焦备战打仗。把能打仗、打胜仗作为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战备值勤以及承担应急应战等职责,注重提高适应岗位要求的军事素质,着眼备战打仗拓宽直接引进高精尖缺人才渠道,按照打仗要求细化选人用人标准,牢固立起向战为战的鲜明导向。三是注重军地融合。着眼推动军地人才融合发展,畅通人才培养、交流、使用等渠道,促进国家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军队人才优势;依托较为成熟完善的国家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文职人员住房、医疗、养老等保障政策,激发优秀人才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热情动力。四是突出体系设计。注重政策制定的整体优化、内在协调,突出与军队人员岗位编制调整衔接耦合,从“进、训、考、升、调、出”全过程规范人事管理和待遇保障,一体推进《条例》修订和相关配套政策拟制,充分发挥制度改革的总体效能。五是确保积极稳妥。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充分考虑文职人员制度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关联性、制度转换的复杂性、军地政策的衔接性,注重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稳慎处理当前与长远、现实与可能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队伍整体稳定。

问:

请介绍一下新的文职人员制度研究制定的主要过程。

答: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经历了从先期调研、基础研究、深化论证到政策拟制、逐步推进、整体推出的过程。2020年4月,军地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条例》修订和相关配套政策研究论证工作。期间,广泛听取军内外领导、院士、相关领域专家以及现役军官和文职人员的意见建议,深入军地不同类型单位调研,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和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建立军地联研工作机制,围绕身份定位、军地交流、退休管理、待遇保障等重难点问题反复攻关、多案比选;政策文稿形成后,多轮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省市意见,经过逐级审议和立法评估,各方面普遍达成共识,形成了最大公约数。

问:

新的文职人员制度的总体框架是怎样的?

答: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基本构建起新时代中国特色文职人员制度体系,由1项基础法规和若干配套政策组成。其中,新修订的《条例》是文职人员管理的基本法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点对涉及军地事项作出规范明确;公开招考、专项招录、培训、考核、任用、退休等暂行规定,对相关业务领域工作分别作出调整完善;《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转换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套改办法、过渡政策等,用于支撑新旧制度平稳转换。待遇保障等其他配套政策,军委机关与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正在加紧拟制、适时出台。

问:

文职人员的身份定位

有什么调整变化?

答: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在保持文职人员是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前提下,明确文职人员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以区别于军队编制岗位的现役、预备役人员;规定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设计,进一步明晰了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特征,为分类管理、精准编配、合理使用这支力量提供了法理依据;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定位为党的干部,有利于强化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提升文职人员在国家和社会层面政治地位。

问:

文职人员职责任务

是如何清晰界定的?

答: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设“职责”条款,明确文职人员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将原《条例》义务条款中承担应急应战任务内容调整到职责条款,细化明确为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这样规定,一方面基于文职人员作为军队人员,其岗位职责具有军事属性,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参加相应军事活动;另一方面基于文职人员非服兵役的身份属性,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与现役军人有所区别,主要承担支援保障任务,既兼顾了从事军事职业的共性要求,又厘清了与现役军人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规范文职人员力量运用。

问:

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有哪些调整优化?

答: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包含岗位类别、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等。其中,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岗位职务层级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岗位等级分为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能岗位等级。这样设计,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管理制度相衔接,更加契合文职人员岗位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二是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着眼畅通管理类文职人员晋升通道,建立文职人员领导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管理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三是完善级别管理制度。细化级别管理办法,明确级别与岗位职务层级、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范围,与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共同作为确定文职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主要依据,形成以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为主导、级别为调节补充的激励机制。

问: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

有哪些调整变化?

主要是调整完善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制度,新建退役军人专项招录制度。在公开招考方面,为提高统一考试专业性权威性,将笔试考务工作调整为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免笔试范围由博士研究生拓展到“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者建设学科的理学、工学、医学硕士研究生,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以契合高校毕业生择业黄金期,更加灵活高效引进优质人才。在直接引进方面,将引进对象从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拓展到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符合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奖励、安家落户、住房保障、补充保险等优惠待遇,同时对直接引进的标准条件、办理时机、程序步骤、责任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引才政策的吸引力和可操作性。在从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方面,拓展招录对象范围,优化招录程序办法,招录后执行统一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政策。3种方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构建形成较为完善的招录聘用制度,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问:

文职人员培训制度

有哪些调整优化?

答:遵循文职人员成长成才特点规律,借鉴军地相关人员培训有益做法,构建“需求主导、分类分级、形式多样、运行高效”的文职人员培训制度。一是优化培训类型。为增强新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适岗能力,将岗前培训调整为初任培训,适当增加培训时间,优化培训科目;为提高文职人员新任岗位职务的领导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新增晋升培训,建立初级、中级、高级晋升培训机制;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将在岗培训、专业培训、任务培训整合为岗位培训。这样设计,培训指向更加明确,既符合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特点,也与军队其他人员培训政策相衔接,便于部队组织实施。二是拓宽培训渠道。文职人员岗位军地专业通用性强,国家和地方培训资源丰富、专业门类齐全、相关学科优势明显,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参加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也可以参加地方院校、科研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与地方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培训合作机制或者定点培训基地。这样设计,为军队依托国家和地方优质资源培训文职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走开军地联合培养路子,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三是允许学历升级。鼓励文职人员在岗参加与岗位履职密切相关的学历升级教育;根据岗位履职需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可以申请脱产参加军地研究生教育,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协议;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和职业能力拓展需要,可以安排优秀文职人员出国(境)参加科研教育交流活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这样设计,与地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有关做法相一致,有利于文职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问:

文职人员考核制度

有哪些调整优化?

答:按照“分类分级、耦合衔接、实在管用”的原则,主要调整优化4个方面:一是细化考核内容。依据军队好干部标准,针对文职人员履行基本职责、应急应战职责、领导职责的岗位要求,细化明确了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二是优化考核方式。设置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将原来的拟晋升任用考核、试用期考核等合并为专项考核,取消平时考核,明确根据需要对文职人员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常态纪实,以减少考核频次,增强考核效益。三是规范考核实施。对考核方式的实施主体、考核权限、考核时机、程序方法和结果确定等进行细化明确。其中,规定各类考核权限、时机一致时可以合并组织实施,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考核;明确考核权限与军官考核权限基本一致,便于军文混编单位一体组织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考核权限范围内当年参加考核的同类别文职人员总数的50%,其中对文职人员编制总数过半的单位,可以按照同类别同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文职人员总数计算优秀等次名额。四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晋升任用、工资待遇、奖惩、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挂钩,细化规定考核结果运用的具体情形,对不称职或者不合格、不胜任的,按规定辞退解聘或者取消录用、调整岗位,更好地发挥考核在文职人员职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问:

文职人员任用制度

有哪些调整优化?

答:着眼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度,对文职人员任用的全要素各环节进行体系规范。在岗位职务任用方面,为保持军队人员任用制度的统一性协调性,明确文职人员任用领导职务的程序参照军官有关规定执行,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为提高人才使用效益、适应专业人才管理特点要求,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可以相互改任,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可以跨专业系列改任,管理类文职人员可以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为畅通军地人才交流,明确招录聘用前后在军地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予以互认;为保持队伍动力活力、规避廉政风险,明确担任团级以上建制单位领导及其机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在岗位等级调整方面,细化完善调级资格条件,明确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可以提前或者越级晋升;规定文员等级晋升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实行选升比例控制。在级别调整方面,优化级别晋升情形,明确每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以提前半年晋升级别;细化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晋升转改2级以上的情形条件,实行全军统一衡量择优选升。同时,新的任用制度注重军地相关政策衔接协调,体现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符合文职人员队伍选拔任用特点规律。

问:

文职人员交流制度

重点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军队建设、人才培养、优化队伍结构以及廉政建设需要,明确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明确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等情形,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着眼推动军地人才融合发展、打通军地人才交流渠道,明确军队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从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选调干部或者专业技术人才到文职人员岗位工作;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调文职人员到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

问:

文职人员教育管理

重点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职责,按照统分结合、注重效能原则,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进一步对教育管理作出规范,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一方面,对与部队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关联紧密的思想政治建设、安全保密、因公因私出国(境)、参加社团、日常管理、功勋荣誉表彰等内容,主要参照现役军人在相关军事法规制度中作出规范明确。另一方面,对与文职人员社会身份和个人权益关联紧密的学术交流、学术兼职、复核申诉、人事争议等事项,总体借鉴地方有关规定明确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人才工程计划、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活动,明确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促进文职人员开阔学术视野、提高专业素质。

问:

文职人员待遇保障

有哪些调整优化?

答:着眼构建完善配套、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体系,按照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相衔接、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激励导向的思路,优化完善待遇保障政策。一是工资薪酬。在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基础上,明确在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将薪酬与个人的能力、业绩、贡献挂钩。二是住房保障。按照社会保障为主、军队保障为辅的原则,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待遇,在租住或者购买地方保障性住房时享受优先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三是福利待遇。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补充医疗保障政策,统筹解决好在职和退休后医疗待遇问题。根据军事职业特点和岗位履职需要,明确文职人员按照军队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四是落户办理。适应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明确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户政策,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落户政策;进有条件限制的城市落户,由驻地省军区系统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落户办法。根据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有关决策部署,明确文职人员进北京市落户实行定额指标控制和积分排序办法,向高层次高职级高学历的优质人才和工作时间长、业绩贡献突出的成熟人才倾斜。五是人才激励。适应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要求,对高精尖缺人才实行更加开放灵活、具有比较优势的薪酬待遇,明确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建立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投保制度,允许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问:

文职人员退出机制

有哪些调整完善?

答:重点明确文职人员退休后,由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这样设计,符合军队相关退休人员由组织统一管理的政治要求和现实需要。同时,明确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会同地方政府予以妥善安排。

问:

请介绍一下新的文职人员制度转换过渡的主要考虑。

答:着眼积极稳妥推进新旧制度平稳转换,按照“分类规范、静态转换、顺利衔接”的思路,充分考虑3类文职人员政策调整的差异性,深入分析制度转换中的特殊情形和矛盾问题,对等级套改、过渡政策等作出明确规范,为新修订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平稳落地运行提供支撑。在套改范围上,明确管理类文职人员相应套改领导岗位职务层级或者文员等级;专业技术类、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保持不变,不需组织套改。在套改后待遇上,按照套改前后待遇水平保持不变的原则,依据岗位等级套改对应关系,一一确定领导岗位职务层级和文员等级的工资、基本津贴补贴标准,以及其他特殊津贴补贴、住房、医疗、标志服饰等套改前后对应关系。在过渡政策上,明确落实新的培训要求、考核结果运用、任期制起算时间,以及套改后首次晋升文员等级后的任职年限计算等过渡政策。在组织实施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明确先套改等级,再按新制度办理领导岗位职务任用、文员等级晋升等事项,规定套改完成时间。

问:

建立文职人员军地联合工作机制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文职人员制度与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关联度高、耦合性强,涉及军地多个部门,需要军地相关部门合力抓好跨军地政策贯彻落实。这次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明确在中央军委机关部门、省军区、军分区建立三级文职人员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协调做好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培训交流、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医疗待遇、抚恤优待、落户随迁、退休管理、人事争议处理等跨军地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问题,监督检查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更好释放改革效益。

问:

贯彻落实新的文职人员制度

有哪些要求?

答:贯彻落实新的文职人员制度,事关军队建设全局,关系文职人员切身利益。各级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谋划,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法规平稳有序运行、精准高效落实。一要强化责任担当。始终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决策部署,充分认清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目标要求,切实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二要搞好学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分波次成体系组织宣传阐释和宣讲辅导,不断增强部队和广大文职人员对新制度的理解把握和理念认同。结合实际抓好分层分级培训,抓紧培养一批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的明白人。三要狠抓落地运行。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持续逐级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加强政策执行的检查监督,着力解决政策运行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密切关注人员思想、舆情动态,及时化解风险隐患,推动新制度在末端有效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汇聚起磅礴力量。

出品:第九二八医院政治工作处

来源:联勤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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