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文明典范| 一起学习!《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促进机制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和完善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和办事流程,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及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志愿服务等方式,组建文明引导员队伍,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导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礼貌、合理、适度的方式予以劝导;不听劝导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
物业、保安等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确定地区、行业、单位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文明行为白皮书,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及公共文明状况,指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合公共数字资源,探索采取公共视频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智慧社区建设等措施,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智慧化程度。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激励与帮扶措施:
(一)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依照有关规定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提供户籍迁入、文化、医疗、住房、救助和保护基金等方面的优惠、帮助和服务;
(三)对抗击重大疫情、灾情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四)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的捐献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五)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六)其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与帮扶措施。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和投诉。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四)其他未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的,负责处理的市和区(市)县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但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实施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本市文明称号评选;已经获得文明称号的,依法提请撤销其称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为人实施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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