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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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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池警钟丨成都市监察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惩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全面提升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近日,成都市监察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惩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全面提升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近日,

成都市监察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四川省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单位行贿案

成都高新区四川省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

成都高新区四川省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

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

【关键词】

单位行贿监检协作行政审批以案促改

【要旨】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精准有效打击行贿。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审批环节失职行为,应当以案促改提出建议,实现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四川省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民营企业,单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被告人阳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6年,阳某结识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驾培管理科科长陈某(已判决),二人在交往中逐渐熟悉。2012年至2013年,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驾校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能力开展清理整顿,要求按驾校真实合法训练区域面积核定教练车数量。阳某为增加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教练车核定数量,请求陈某在核准训练场、教练车配置等方面给予帮助,陈某表示答应。后陈某明知公司申报材料存在虚增训练场地面积等情况仍违规通过审批,帮助某机动车培训公司多获得200余个教练车配置。

2012年12月初,陈某购买房屋时向阳某提出给予资金支持。阳某表示答应,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陈某200万元。2014年4月,陈某因害怕行为暴露向阳某退还11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从陈某、阳某处全部追缴。

2020年11月13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对阳某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7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以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9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7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阳某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全部涉案款物。庭审中,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当庭认罪认罚服判,未再上诉。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着力深挖问题,坚决打击行贿。2020年6月,接到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陈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后,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阳某长期以来通过给予财物、借用车辆等方式拉拢陈某,并曾与陈某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阳某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围猎”,严重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对公平的市场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嫌行贿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行贿受贿并重查处,对阳某涉嫌行贿问题进行研判,深挖隐藏背后的腐败因素,依法对阳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二)监检充分会商,准确定性适法。2021年1月,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就该案书面商请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审查。关于本案系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问题,经过充分会商后,一致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从犯罪意志看,阳某作为某机动车培训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运营的实际决策人,其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时体现单位意志;从利益归属看,阳某请托陈某提供帮助是为了某机动车培训公司能够增加教练车配置,利益直接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从办案效果看,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企业进行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监检会商一致后,监察机关对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以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坚持能动履职,优化行业生态。审查起诉阶段,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走访了某机动车培训公司,详细了解企业规模、员工数量等情况,经对阳某及家属积极开展工作,促使阳某及家属积极退赃110万元。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准确地评估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犯罪危害后果,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并与监察机关沟通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治理问题。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能动履职,针对该案暴露出驾校行业、驾培行政审批领域的顽瘴痼疾,向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移送问题线索5条。推动案发单位召开以案促改专题警示教育大会,深入剖析反思问题,同时排查风险漏洞,对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教练车许可证予以清理,做实“后半篇文章”,助力行业生态的净化修复。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一)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政治意义,共同发力,协作配合,抓住惩治重点,不断加码遏制“围猎”,对于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要作为工作重点予以坚决打击。一以贯之打击行贿,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才能助力营造行业健康生态,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涉及公司企业行贿案件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在个案中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存在不同意见的,监检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会商研判,从是否属于单位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和法律认定。对于单位行贿案件,要综合考虑单位和负责人员的主观恶性、手段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既有利于依规依纪依法惩治犯罪,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修复,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以案促改延伸办案职能,推动行政审批权依法行使。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领导干部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同时对案件反映出的在审批环节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深入分析,研判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监督缺位,推动源头治理,以案促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推动行政审批单位排查风险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管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新都区颜某某行贿、买卖身份证件案

新都区颜某某行贿、买卖身份证件案

【关键词】

【关键词】

监检配合基层窗口腐败线索移送大数据行贿黑名单

【要旨】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从严从快打击基层窗口服务领域行贿犯罪,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互涉案件问题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诉前会商,多措并举提升打击精准性和有效性。准确适用法律并案审查起诉,促进法法衔接融会贯通,着力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某某街×号附××号。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颜某某为获得查询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违规办理居住证等方面的帮助,向时任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镇派出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已判决)请托。2017年8月至11月,陈某某违规为颜某某查询流动人口登记信息上百人次,颜某某根据查询人数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2万余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陈某某先后多次帮助颜某某为并未在新繁镇实际居住的人员违规办理居住证500余张,颜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共计23万余元,颜某某本人从中非法获利40余万元。

2018年4月至7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对颜某某、陈某某等人立案侦查,以涉嫌买卖身份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颜某某涉嫌向陈某某行贿的问题,并及时向新都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有关问题线索。2019年7月,新都区监察委员会对颜某某立案调查,经调查终结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12日,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新都区人民法院以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颜某某服从判决未上诉。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严查基层窗口腐败问题,坚决打击受贿行贿犯罪。颜某某通过“围猎”、拉拢腐蚀窗口办证人员,明码标价违规办理居住证谋利,请托人以非正当手段取得居住证达到解决在本地参保、机动车上户、子女上学等问题的目的,严重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颜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中发现其涉嫌行贿问题后,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收到该问题线索后,迅速响应、快查快移,准确适用法律移送审查起诉涉嫌行贿犯罪问题,依法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检协作配合,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案件查办。颜某某等人主要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请托人代办费、向陈某某行贿,该案涉及大量电子数据取证。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案件特点,适时提取系统大数据,通过锁定双方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准确认定了行贿金额。案件调查终结后,新都区监察委员会及时将颜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追加罪名,与其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并案审查起诉。同时,通过诉前会商对颜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和认罪认罚情形进行充分研讨,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从宽处理建议,达到宽严相济的社会效果。

(三)探索建立行贿“黑名单”预警机制,提升查办质效。颜某某等人通过窗口人员违规办理居住证案发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发力,及时督促开展自查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控风险。督促新都区公安分局及时对违规办理的500余张居住证进行清理注销,进一步规范基层窗口人员管理,强化业务办理过程管控。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行贿数据共享机制,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判决书等建立行贿人员“黑名单”,适时纳入失信人员信息库,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实行准入预警。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一)高度关注民生领域腐败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基层窗口服务单位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办理事项直接关系民生问题。行贿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对基层窗口工作人员竭力腐蚀,导致公权力运行失范,严重冲击了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坚持同向发力,充分履职尽责,着重对基层窗口办事流程不公开、吃拿卡要、勾结黑中介非法谋取利益等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反腐信号,促使窗口服务人员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窗口形象,推动构建清廉堡垒,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延伸监检职能,切实形成反腐合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反腐败协作机制,畅通问题线索移送渠道,加强互涉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建立案件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梳理互涉案件交织点、取证共通点、办理难点,精准确定调查方向,统筹推进互涉案件证据收集、调取工作,有效提升互涉案件办理质效。强化沟通协调,准确适用法律并案审查起诉,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持续反腐合力。

(三)坚决铲除“围猎“土壤,联动发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做好类案分析,强化震慑、促进治理。监察机关要深入剖析案件根源、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案发单位查找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及时整改完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联动整合类案数据,对行贿人员、行贿手段、涉及领域等进行归纳总结,找出违纪违法特点,探索构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行贿预警、预防机制,杜绝滋生行贿犯罪空间,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

新津区袁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关键词】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追赃挽损

【要旨】

【要旨】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住建规划等行贿犯罪“重灾区”的查处力度。对于行贿人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的,应当从严打击。同时注重在案件办理、追赃挽损、行业治理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新津某建材经营部负责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袁某某为请托或感谢时任新津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新津县住保中心主任张某(已判决)、成都某置业公司经理史某(已判决)等人在违规搬迁、搬迁赔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分别向张某、史某等4人行贿共计1035万元。经核实,袁某某通过行贿非法获利共计5661.5549万元。

2019年3月26日,该案由新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依法指定管辖交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7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7日,大邑县人民法院以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追缴袁某某违法所得5661.5549万元及其孳息。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挖腐败线索,有效打击受贿行贿犯罪。张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案发后,新津县监察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聚焦案件背后利益链条,及时发现袁某某行贿线索,依法对其展开立案调查。当发现袁某某断绝通讯潜逃后,立即协调公安机关从外地某酒店将其挡获,并果断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袁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分别向张某、史某、陈某、王某某行贿,通过利益输送,在涉案企业房屋违规启动搬迁、测绘评估、发放搬迁补偿款等方面得到关照。新津县监察委员会认为,本案发生在住建领域,袁某某多次向负责当地搬迁项目启动、测绘评估、搬迁资金保障等部门领域的领导行贿,且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精心编制起了权钱交易的利益网,性质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搬迁规划生态,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从严打击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强化一体监督,积极推进追赃挽损。通过大量细致地调查工作,获取充分证据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协商,一致认为袁某某通过向张某等人行贿违规启动搬迁项目,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属《刑法》第389条规定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袁某某通过行贿犯罪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坚决依法予以追缴。调查期间,监察机关及时开展追赃工作,充分发挥监检一体化监督优势,先后在眉山、西昌等地,依法查封袁某某通过行贿犯罪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3处,价值人民币1300余万元。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耐心释法说理,积极促使袁某某退缴赃款,依法扣押现金人民币41万元,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审判机关依法对查扣在案的1300余万元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没收,并对剩余赃款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

(三)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处罚力度。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保持严打高压的强大态势。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新津县监察委员会与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在从严打击住建领域行贿犯罪基础上,就刑罚措施、量刑建议等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检察机关在综合全案整体情况后,认为本案行贿情节特别严重,行贿人获利数额特别巨大,提出判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的量刑建议,并被审判机关采纳。

(四)注重综合治理,推动标本兼治。针对该案暴露出住建规划、搬迁补偿领域的问题,新津县监察委员会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受理的住建系统相关信访举报及时分流转办,并加大对住建系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同时积极延伸职能,认真落实以案促改工作,制发监察建议13份,倒逼新津县相关单位落实责任,从严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上述单位对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相继出台《新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标准》《新津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搬迁领域行权行为,助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彰显对行贿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一)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对住建规划领域等行贿犯罪“重灾区”零容忍,在办理住建领域行贿案件过程中,对向多人行贿、巨额行贿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岗位人员竭力腐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要从严打击。

(二)同向发力协作配合,加大推进追赃挽损力度。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衔接配合,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不让行贿人因行贿获利。在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基础之上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贿人涉案资产,最大程度减损挽损。

(三)强化综合治理,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在办理行贿案件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深化相关行业领域问题标本兼治。既要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政策宣讲等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又要针对深层次问题,依托制发监察建议等措施,及时补齐制度短板、漏洞,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都江堰市王某行贿案

都江堰市王某行贿案

【关键词】

【关键词】

住建领域窝案串案向多人行贿打击合力系统治理

【要旨】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及房产交易领域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成片式”“链条式”围猎的,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要深化监检配合,提升打击行贿犯罪精准性、有效性,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要坚持惩防并举,在严厉打击行贿犯罪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底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要充分发挥监察建议、检察建议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治理民生领域腐败问题。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都江堰市某担保公司原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二手房交易贷款抵押等业务。

2018年初至2019年7月,王某在为他人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过程中,为逃避应缴税款,请托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市税务局工作人员王A伪造房屋交易完税证明,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王B、王某某、姚某,利用其负责不动产交易接件、预审、系统录入以及打印网签合同的职务之便,违反程序规定,不按规定审核完税证明原件,违规为未缴纳和少缴纳税款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接件、预审和产权证。事后王某向陈某、王A等人支付感谢费共计人民币76万元。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政府对都江堰市区域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此后至2019年7月期间,王某请托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利用陈某负责购房资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提供帮助,事后王某向陈某支付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9月9日,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将王某行贿案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补充调查,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2月3日新增行贿犯罪事实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2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严厉打击住建领域行贿犯罪。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接到都江堰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后,及时启动案件双向协查机制。调查发现,王某通过请托都江堰市税务局交易大厅、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公职人员,在税费缴纳、购房资格方面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应予以严惩。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组建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以王某为突破口,加大调查力度,兵分多路走访相关中介和涉案单位,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判断该案涉及面广、人员多,随即督促都江堰市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对大量二手住房数据进行锁定,再次全面检查审核。最终查明以王某为代表的黑中介勾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交织成了以少数人为核心、部分临聘人员为节点、中介等其他社会人员为触角的腐败网络。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涉嫌受贿、行贿人员11人,涉案金额340余万元。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由于该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且跨部门、领域较广,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交织,为高效、安全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咨询论证会议,就案件侦查调查方向、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及强制措施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协同推进案件调查侦查进度。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案件后,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列明监察机关应予调查的问题,并对每一项补证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分析论证补证的目的和方向,引导调查完善证据锁链,提出可重点结合被告人供述、固定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二手房过户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分析梳理。最终精确认定行贿人犯罪金额为96万元,为案件后期处置扎实证据基础。

(三)能动履职,延伸监检职能。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坚持严厉打击行受贿犯罪的同时,注重腐败预防工作。一是案发后及时组织案发单位内部开展自查,督促有关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在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某主动投案并交代受贿事实后,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及时组织人员在涉及二手房交易的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宣讲,阐明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查办房产交易领域腐败的决心,促使4名涉案人员主动投案;二是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了警示教育片《不翼而飞的房产税》,组织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观看,共6000余人接受警示教育;三是在成都市监察委员会的指导下,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在各镇街全覆盖开展“以案释法”坝坝会20余场,推进警示教育“巡回课堂”进部门、进机关。

(四)多措并举,积极推动系统治理。监检部门能动履职,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房产交易领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问题,充分发挥监察建议、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功能,深入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调阅档案、针对性访谈等方式,查找管理中信息共享不畅、审查不严、教育监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提出了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向税务部门、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检察建议,督促案发单位源头治理,在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完善部门工作衔接机制、细化资格审查工作措施、强化聘用人员监管等方面举一反三、专项整治,并跟踪落实情况,做到依法办案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针对该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强化追责问责,启动“一案双查”,对都江堰市住保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一)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查房屋交易领域犯罪。房屋交易领域腐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坚持靶向打击,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共识,对涉及房产交易领域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片式”“链条式”围猎,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行贿行为,更应严查彻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切实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二)依法履职凝聚反腐败工作合力,保障案件办理质效。在办理涉案人员众多、跨部门、领域较广的行贿案件过程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深化监检配合,充分运用提前介入、案件咨询论证等机制提升打击行贿犯罪精准性、有效性,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三)突出打击重点,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行为零容忍。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领域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正义。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重点打击多次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行贿犯罪,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

(四)深化系统治理,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该窝案涉及部门多、人员广,且被“围猎”对象多为窗口单位的年轻干部,行贿者“围猎”目标特定、目的明确,且存在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普遍性问题。这些行贿行为不仅扰乱了二手房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监察机关在行贿案件办理中应梳理排查短板漏洞和腐败风险点,探查案件背后的原因及应对方法,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实现办理行贿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持续净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群众“三感”。

(五)多措并举,督促相关部门完善监督机制。监察机关要结合办案,通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政策宣讲、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底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同时应对发现的典型性问题深入研究,注重综合治理,从背景、人员、制度等方面入手对案件进行剖析,依法提出完善制度、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用好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推动重点领域腐败问题解决,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服务地区经济发展。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彭州市简某某行贿、贪污、串通投标案

彭州市简某某行贿、贪污、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关键词】

重点领域行贿寄生性腐败互涉案件以案三促

【要旨】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帮扶救灾、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内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环境。寄生性腐败往往会形成以贪腐干部为中心的利益共同体,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破除寄生性腐败背后的利益链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注重互涉案件的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确保互涉案件在程序衔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到统一均衡。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要坚持把监察建议、检察建议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以案三促”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成都润某农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简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向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汪某甲(汪某甲与简某某系舅甥关系)提出请托,简某某以现金或帮助投资的名义送给汪某甲或汪某甲指定的人共计222.86万元。期间,简某某为感谢时任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彭州市林业局”)副局长周某甲(已判决)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送给其现金1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简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采取挂靠多家公司参与围标、给予贿赂劝退其他竞争者等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先后中标彭州市丽春镇灾后重建统规自建一标段、白鹿镇风貌改造、林业局欧投项目D标段等六个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

2010年7月,汪某甲调至彭州市林业局,任党组书记、局长,其了解到国家每年会对特定的林业项目给予补助,遂与简某某共谋,以二人共同成立的成都润拓农业有限公司名义,采用虚增种植面积、伪造报账资料、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林业项目补助资金共计98.1669万元。

2018年10月23日,彭州市监察委员会以简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2日,彭州市公安局以简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简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并案审查。2019年1月21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7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简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简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循线深挖彻查,从源头斩断寄生性腐败链。彭州市监察委员会在办理彭州市丽春镇某专业合作社骗取国家林业补贴资金问题线索时,发现汪某甲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汪某甲与简某某系舅甥关系,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汪某甲任彭州市人大办公室主任期间,简某某通过汪某甲的职务便利承揽了当地多个工程项目。汪某甲调任彭州市林业局局长后,了解到国家每年会对特定的林业项目给予补助,便与简某某商议,由其子汪某乙制作虚假资料,以其与简某某共同成立的公司名义,骗取林业专项补贴。彭州市监察委员会认为本案系亲属间联手作案,拿公权换私利,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坚决打击。2018年7月23日,彭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汪某乙涉嫌贪污犯罪、简某某涉嫌贪污犯罪、行贿犯罪立案调查。

(二)加强协作配合,提升互涉案件办理质效。在案件调查阶段,彭州市监察委员会发现简某某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在对其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的同时,将其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移送彭州市公安局同步立案侦查。并且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多次召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统筹互涉案件办理进度,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沟通。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提前介入案件调查、侦查,就行贿金额的认定、部分行贿事实是否属于未遂、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追缴、电子数据固定等方面与彭州市监察委员会、彭州市公安局进行充分沟通,并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及时了解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沟通协商移送起诉工作进度,确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程序衔接畅通。在调查、侦查完毕后同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受贿、行贿及串通投标等案件并案审查起诉,为确保互涉案件质效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注重感化教育,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简某某行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同时还涉嫌贪污罪和串通投标罪。在案件查办前期,简某某因顾虑较多、压力过大而产生了消极抵触情绪。彭州市监察委员会一方面根据简某某的性格特征、生活经历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取证调查方案,另一方面向简某某讲清法律政策,充分告知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的相关规定。最终,简某某放下心理包袱,不仅如实供述了其与汪某甲之间的利益输送,还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行贿事实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在调查阶段就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其自首、行贿的数额、次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后果等因素,可以对其作出大幅度量刑减让,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彭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四)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本案办理过程中,彭州市监察委员会重点聚焦林业系统腐败问题,通过简某某的供述获得其他问题线索,乘胜追击,围绕监管失职、利益输送等方面开展调查,先后对局、镇、村党员干部共计1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同时由点及面,通过制发监察建议、开展专项巡察等方式,发现和督促整改资金项目管理中验收缺少监督、资金拨付、审批不完善等问题53个,修订和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林业项目审批指南》等规定共计8项。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向林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深刻吸取教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堵塞监管漏洞。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一)要加大重点领域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帮扶救灾、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的行贿犯罪,不仅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认识到上述领域行受贿犯罪的政治危害,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推动解决重点领域内的顽瘴痼疾,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环境,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监检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要破除寄生性腐败背后的利益链条。寄生性腐败呈现以贪腐干部为中心,亲属多在领导干部的分管范围或职权影响范围内获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背后往往存在一条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的隐秘利益输送链,对政治生态、经济发展、社会环境产生了巨大危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亲属寄生式腐败的力度,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要注重互涉案件的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监察机关办理其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被调查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将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主动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通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要强化互涉案件办理衔接协作,同步调查侦查、同步移送审查起诉,提高互涉案件的整体办理质效。

(四)要立足办案强化“以案三促”治理效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注重查找问题根源、挖掘制度漏洞,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切实有效可行的建议,持续把监察建议、检察建议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能。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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