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疫情防控 法制同行——做一名合格的守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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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法制同行
疫情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防控大考”,面对各类防控措施、规章制度,我们是否已经养成了习惯?疫情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场“法治大考”,防在身边,守在身边,疫情形势下的我们,受到那些法律的保护?应该遵守哪些法律呢?今天,让我们先来学习近在身边的几条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所以,一切单位和个人认真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措施是法定义务。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对那些隐瞒旅居史、接触史,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如果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出现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或是出于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等行为,都会面临承担一定法律行政责任,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在这场没有硝烟的防控战“疫”中,容不得我们半点玩笑、半点疏忽、半点侥幸。疫情面前无小事,切不可“任性”,面对疫情,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每个人都是亲历者,唯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才是最好的求全和生存之道。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整理:旷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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